关于申报确定第七批全国及全省“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和第三批全省“团建示范县(市、区)试点单位”、有关事宜的通知
各团市委组织部、省直属单位团委组织部:
近年来,全省各级团组织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进一步深化创建“五四红旗团委”活动,坚持党建带团建,大力推进团建创新,按照团省委关于开展创建“五四红旗团委”活动的部署要求,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,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效果,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团的建设,活跃了基层团的工作。为进一步深化创建“五四红旗团委”活动,建立健全县(市)团委、基层团委、团支部三级联创机制,经研究决定,于今年8月底前申报确定第七批全国及全省“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和第三批全省“团建示范县(市、区)试点单位”,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 申报条件及数量
申报第七批全国及全省“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,各团市委、省直属单位团委要坚持“班子建设好、主题活动好、支部建设好、活动阵地好”的标准。
全国“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应从省级“五四红旗团委”中择优申报,其下属团支部(总支)应至少有一个省级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,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团支部,所属团支部(总支)中获县(市)级(含)以上“五四红旗团支部(总支)”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应在20%以上。团省委综合上报时,要考虑兼顾农村、机关企事业、学校、社区和“两新”团组织的比例。各市、省直单位各申报一个单位。
全省“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应从市级“五四红旗团委”中择优申报,申报数额分配表(附后),申报时要兼顾农村、机关企事业、学校、社区四种类型基层团委的比例,并应有适当数量的“两新”组织团委。
申报第三批全省“团建示范县(市、区)试点单位”,各市团委继续坚持基础扎实、组织健全、制度完善、队伍先进、试点工作效果明显的标准,按照调查摸底、建立档案、健全组织、完善制度、项目实施、检查验收六个阶段统一组织实施,在2005年申报的四十二个试点单位的基础上,十四个市各增加一个县(市、区)作为2006年的试点单位。
按照规定,第四批“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的创建资格已到期,可以申报参加新一轮创建活动。获“全国五四红旗团委”荣誉称号已满三年的,也可以申报参加新一轮创建活动。
第四批“全省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的创建资格已到期,可以申报参加新一轮创建活动。获“全省五四红旗团委”荣誉称号已满三年的,也可以申报参加新一轮创建活动。
二、申报程序及时间
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层团委,经同级党委同意,向市级团委申请,市级团委审核后,于8月16日前将申报名单及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团省委组织部。
三、有关工作要求
各市级团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七批全国及全省“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和第三批全省“团建示范县(市、区)试点单位”申报工作,注重质量,严格标准,真正把组织健全、基础扎实、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团委推荐上来。要在会同青工、青农、学校、城区权益等有关部门对创建“五四红旗团委”活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,遵循“立足基层、重在创建,加大力度,形成声势,务求实效”的原则,深入推进创建活动,真正形成齐抓共管、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。要把创建“五四红旗团委”与创建团建示范县(市、区)工作紧密结合,形成层层抓创建,级级抓落实的良好局面,促进团的建设不断加强,推动团的工作更加活跃。
附1:“第七批全省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数额分配表
附2:“第七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申报表
附3:“第七批全省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”申报表
附4:“第三批全省团建示范县(市、区)试点单位”申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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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青团辽宁省委组织部
2006年8月9日